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 (天) | 承诺 时限 (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1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投资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组长审核检查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起草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 10 | ||||||
处置 |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40 | ||||||
信息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10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30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