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 (天) | 承诺 时限 (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检查 |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 120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 10 | ||||||
处置 |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40 | ||||||
信息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10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30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