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 (天) | 承诺 时限 (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投资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检查 |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 10 | ||||||
处置 |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40 | ||||||
信息 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10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30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