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2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 (天) | 承诺 时限 (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投资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 |||||||
审理 |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 3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 14 | ||||||
事后监管 | 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30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