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2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
(天)
承诺
时限
(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投资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立案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审理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3
决定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执行6.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14
事后监管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0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s3.JPG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1 09: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