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 (天) | 承诺 时限 (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财金股、经贸股、行政事业股、投资股、农综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 10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7 | 7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 |||||||
事后 监管 | 8.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审计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30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08568 投诉机构:审计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13523949966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审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