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地名管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违反地名管理的处罚 | 区划地名股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不 收 费 | ||
调查 |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审查 |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
送达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执行 |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