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 | 村改居 | 基层政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1.申请 | 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求各方面意见的记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方案、村民会议讨论记录、审查变更后的居行政区域图。 | 20 | 不 收 费 | |
2.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民政局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
3.审查 | 基层政权股5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的相关资料。 | |||||||
4.决定 | 县政府10日内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基层政权股3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