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 社会事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主席令51号)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7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工作日随时办理 | 工作日随时办理 | 9元/对《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7号) |
2.审查: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登记或出具证明;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登记或出具证明; | |||||||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9元/对《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7号)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