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2日 11:05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理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盐政科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报告批准 | 报告批准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 30 | 即办 | 不 收 费 |
实施 | 实施阶段:若当事人在场,依法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若当事人不在场,邀请见证人。现场完成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清单等相关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 20 | ||||||
作出处理 | 作出处理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 | 5 | ||||||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