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办理
流理
责任事项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21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盐政科《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完成时限3天。3即办不收费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2018
作出决定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54
送达决定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办理时限5天。54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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