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工业发展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5 | 当场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0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0 | 2 | |||||
事后 监督 | 5.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查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94-7223210 投诉机构:发改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7223210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