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关于民生类重点工程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4日 16:37 字体: 大 中 小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推动市政基础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在鹿邑县建成区内实施的民生类重点工程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鹿邑县建成区范围内。
二、适用项目
(一)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二)开发区内重点工业项目。
(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项目。
除以上项目可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外,其他项目如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不予减免。
三、审批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的申请,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维护中心按管理权限,负责上述项目免征费用的现场勘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执行效力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告执行期间,因国家、省和本市、县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通告内容与国家、省和本市、县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和本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获得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五、执行程序
(一)申报。由项目业主为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局窗口申报。
(二)施工和修复。施工方要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严格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程结束后, 施工方负责按原貌修复市政设施,修复维护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施工方无法保证按原貌修复的,可申请市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三)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维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维护中心负责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移交市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维护中心委托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六、其他事项
城管监察大队负责统筹安排好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间,城管监察大队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章挖掘、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和依法处罚。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