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2日 15:45 字体: 大 中 小
鹿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4〕1号
《鹿邑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3〕1672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三、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四、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及面积:需转用并征收鸣鹿街道等2个街道胡半楼社区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9.3293公顷、园地0.2032公顷、林地2.1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3652公顷,征收谷阳街道前罗楼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0014公顷,共计22.0126公顷(其中耕地19.3293公顷)。(详见用地红线图)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豫政〔2020〕16号)文件,征地补偿安置5.4万元/亩,社保费用标准执行(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地上附着物按(鹿政文〔2015〕16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鹿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