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3日 10:55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产业总体水平和影响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河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全县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宣传、发改、住建、城管、质监、公安、财政、工商、交通、工信、市政、宗教、文广新、卫生、商务、环保、教体、统计、药监、水利、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监督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建立创建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县技术委员会,对创建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和县旅游标准化指挥部办公室。

第七条 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主要领导组成。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旅发委。

第八条 县旅游标准化指挥部办公室是从事全县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组织,兼具行政和技术两项职能,由旅游和质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九条 县旅游标准化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县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组建和管理;

(四)协调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发布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五)负责对区域内涉旅企业贯彻国标、行标、地标和企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七)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八)负责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九)每年定期召开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意见,并向鹿邑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报表;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县旅游标准化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县旅游行业的实际,及时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编制全县旅游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县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推荐申报地方旅游标准的工作;

(五)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负责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以及申报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奖;

(九)完成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县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一)对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而国家、行业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的,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将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报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由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二)对需要在全县范围内统一的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而国家、行业、省内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的,按下列步骤立项。

1、县级标准计划

每年3月份前,由鹿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出当年制定(修订)旅游标准的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精神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鹿邑县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申报书》。5月份由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组织或委托鹿邑县旅游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作基础等方面情况先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鹿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2、县级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

鹿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拟定当年鹿邑县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3、签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

根据年度制标项目计划,承担单位填报《鹿邑县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报送鹿邑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对《鹿邑县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鹿邑县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

(三)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四条 对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基本要求:

(一)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改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县旅游标准化工作指挥部和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内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査;

(三)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认真修改地方标准送审稿,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且复报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四)对地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由县旅游标准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县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六条 旅游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级地方标准、县級地方标准)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县旅游标准化指挥部的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十七条 旅游业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执行。

第十八条 标准的审定与发布

(一)省级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

通过审定的旅游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正式向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报旅游标准报批稿,由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批准发布。

(二)县级标准的审批发布

通过审定的旅游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正式向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报旅游标准报批稿,经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批准发布。

第十九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 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所生销售的旅游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纳入政府推广、旅游专卖、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向鹿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有关质量、资质等证明文件。不提交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从事上述活动。

第二十三条 鹿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子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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