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8日 09:44 字体: 分享:      

  2022年,鹿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标《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鹿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各项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现将鹿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

  一是县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住“关键少数”,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法工作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二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法制审查机制、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在县政府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中,重点对合同的签订主体、条款实用性、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共审查各类行政文件106份;共审查投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各类政府合同48份,并提出法制审查意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落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2022年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9件。四是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和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摆到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完善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全县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依法行政工作新格局。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组织开展县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完善部门职权和公共服务目录,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集中调整政府32个组成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共计3722项职权,做到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烦、材料多的问题,打通了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承诺制,采取网上自主申报或窗口现场代办的方式办理,并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县项目立项共326个,总投资达624.75亿元。三是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全县梳理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311项,免予处罚案例4812例,免予处罚金额达105.92万元。四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制定完善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实施方案,开通投诉热线并进行网上公布,共受理投诉案件8起、处理8起。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企业利益的行为,提升执法单位办事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三、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制定了《鹿邑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做到了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继制定学法计划,实现了法律知识学习的制度化、常态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4次,2次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并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年共举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3期,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1期。国家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进行了宪法知识考试。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培训活动,有效解决了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的执法程序不规范,少数职能部门职责“错位”“缺位”,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当、以罚代管等问题。

  四、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扎实做好示范创建培育工作

  一是强化统筹推进。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每月工作重点,积极探索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制度,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持续推动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落实见效。二是开展示范引领。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以创建促提升,创建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单位1个(县城管局),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个(县审计局)。三是开展培训宣传。结合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十周年活动安排,深入挖掘典型案例,收集图文材料,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参加模拟执法比武等形式,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方面的“好故事”“好声音”宣传和传递出去,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在社会上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协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监管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均建立“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综合执法体系。二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全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共办理行政执法证221个,监督证22个。三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要求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四是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文书评查办法,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查了14个单位共70份执法案卷,重点治理办案不规范、证据不充分、办案程序不合法、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鹿邑县重大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规范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内容保障、信息纠错等制度,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灵活便捷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鹿邑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新闻要闻840条、公示公告46条、营商环境专栏信息13条、政策文件21个(政策解读率100%);“鹿邑县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共发布268条新闻,包含鹿邑要闻、公示公告、疫情防控等讯息。二是行政权力规范化制约机制深入推进。进一步规范权责事项的名称、依据、类型等要素标准,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

  七、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深入组织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持续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共开展“法律十进”活动263场次,培训“法律明白人”26场次。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思路,与县融媒体中心合作,提升“鹿邑普法”微信公众号、视频号运行质效,开通“鹿邑县司法局”抖音账号,与专业自媒体公司联合制作“普法微短片、以案说法系列剧、纠纷调解现场模拟、党的二十大精神解读”等法治宣传教育短视频40期,在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上同步广泛转发,总浏览量近1000万人次。9月8日,《周口日报》“法治周口”专版对鹿邑法治建设工作成效进行了报道,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真源办事处陈抟社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太清宫镇后双行政村、马铺镇完楼行政村),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普法办被评为全市“七五”普法先进单位。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全县申请行政复议流程通畅、运行高效,2022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4件,立案受理43件,案件办结33件,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纠错力度,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高质量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出庭应诉31件,已结案29件,胜诉24件,胜诉率提高至83%。县政府与县人民法院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出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提升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质效,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得到极大提高,县、乡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0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县政府涉诉案件中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4件,有效带动了其他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积极构建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专业性、行业性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595个,其中县级调委会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4个,村(居、社区)调委会565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5个。全县排查受理矛盾纠纷4745件,成功化解4475件,较2021年全年化解数增长59.3%,居全市前列。

  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放管服”改革的适用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少数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水平有待提升,法治宣传培训形式单一。

  下一步,鹿邑县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奋力开创鹿邑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新局面。一是统筹推进《鹿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严格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加强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三是深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深入开展法律“十进”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充分利用抖音、微信等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尊法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提升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四是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单位、法治文化阵地、民主法治示范乡镇、村(居、社区)等活动。五是继续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人员法治能力,积极履行行政机关答辩、举证职责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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