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6日 09:20 字体: 分享:      

  关于印发《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稽查队、打假打私稽查队:

  现将《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鹿邑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鹿邑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治导向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和增加申办材料,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零售点布局公平公正公开,规划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布局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三)动态平衡原则。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兼顾“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辖区内街道、乡镇、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对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鹿邑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市场区域、零售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指标的变化,对本行政区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公示各街道、乡镇、行政村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务分布情况。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十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鹿邑县辖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六个区域单元。

  第十一条 城区繁华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内,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具体详见附件1:《周口市鹿邑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 城区一般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内,除城区繁华路段、城区其他路段,被列入《周口市鹿邑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内的区域。(详见附件2:《周口市鹿邑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 城区其他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内,除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3:《周口市鹿邑县城区其他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内,农村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4:《周口市鹿邑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五条 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集贸)区域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5:《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六条 特殊区域:物流园区、旅游景区、飞机场、火车站、监狱生活区、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

  第十七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八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加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采取总量规划加距离限制模式、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模式。

  第十九条 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条 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二十二条 在乡镇(集贸)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4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 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农贸批发市场按总量规划加距离限制模式,按每100间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按入住人口数总量规划加间距限制模式设置;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二十七条 按总量规划模式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1.监狱内部生活区;

  2.客房在1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度假村;

  3.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

  4.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

  5.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

  6.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及周口市市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或纳入周口市政府部门备案的。

  (二)旅游风景区、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按总量规划模式,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原则办理;

  (三)大型工业园、大型工厂、物流园内部每8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8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四)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洗浴中心、非星级酒店、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等)。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优先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残障人士,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以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用该条款;

  2.军烈属,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的80%执行。

  (三)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的80%执行。

  (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抗击疫情、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等,由鹿邑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一址一证原则办理。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二节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对独立;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

  4.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商用属性)外的其它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3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准

  (一)本规划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①涉及两条以上距离标准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距离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距离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以上布局标准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按最低的布局距离标准执行。

  ③凡不在公示名录范围内街道按一般街道布局距离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划、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零售点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由鹿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鹿邑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11月30日印发的《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鹿烟【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周口市鹿邑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2.周口市鹿邑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3.周口市鹿邑县城区其他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4.周口市鹿邑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5.周口市鹿邑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6.周口市鹿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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