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鹿邑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鹿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鹿政文〔2008〕27号)有关规定,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调研预算,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降低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并对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部分调整。
一、缴费费率
所有缴费单位,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生育后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审核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费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
1.围产期保健费:200元;
2.顺产:800元;
3.剖宫产:2200元;
4.引产:800元;
5.流产:100元;
6.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其他政策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鹿邑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