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6日 14:02 字体: 分享:      


                   目     录
    一、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环保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1.2环境应急办公室
       2.1.3现场处置组
       2.1.4专家咨询组
       2.1.5应急监测组
       2.2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职责
   三、预测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3.4预警分级
       3.5预警发布与解除程序
       3.5.1预警发布
      3.5.2预警解除
      3.6预警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响应流程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1信息上报
       4.2.2信息通报
       4.3指挥与协调
       4.4应急监测
       4.5分级响应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财力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其他保障
       6.4.1医疗保障
       6.4.2生活保障
   七、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7.2预案培训
        7.3预案演练
        7.4预案修订
    八、附    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的签署和解释
        8.3修订情况
        8.4实施日期
        8.5附    件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1.3   适用范围
  (1)辖区可预见的具有隐患的大气污染源。
  (2)各类级别大气污染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2)预防为主,提前应急;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环保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环境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组织、协调指挥系统内的环境应急响应工作。
  2.1.1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各级环境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环境应急工作启动后转为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协管副县长任副指挥,县环保局、气象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批下级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领导本级环保系统内组织的环境应急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建立与协作部门的应急联动体系。
  2.1.2 环境应急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落实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环境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接收上级部门环境应急命令、指示及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综合协调本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
  2.1.3 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是环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发现场的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经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部分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落实完成。
  2.1.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咨询组专家由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对突发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1.5 应急监测组
  接到报警后,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用快速监测仪器,完成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现场采样后由环保局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求支持。
  2.2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1)气象部门
  负责气象预测预警,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公安部门
  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协助调查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消防部门
  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加强日常特殊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5)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6)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对装载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通知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同时要对路面污染物做应急处置。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7)广播宣传部门
  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普及;
   (8)教育部门 
  组织、协调、参与学校应急工作,负责对学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教育;
  (9)供电部门
  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10)当地人民政府
  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协助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测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成员单位按照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备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出现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3.3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措施
  (1)交管部门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的监督力度;
  (2)环保局加强对排污企业的巡查力度,严查超标排污,非法排污,恶意排污。
  3.4   预警分级
  (1)Ⅱ级预警:在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在一小时内可能接近200时启动;
  (2)Ⅰ级预警:在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在一小时内可能接近300时启动。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程序
  3.5.1 预警发布
  县环保局根据监测结果预测可能发生空气重污染的区域,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进入预警状态与级别。各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领导小组根据报告情况随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3.5.2  预警解除
  上述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向应急领导小组详细说明环境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盒处理情况,并提出申请结束预警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结束条件决定结束预警。预警结束的方式用网络或会议的方式进行。
  3.6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并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流程
  领导小组根据检测部门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分级别决定立即启动应急措施,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况提前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减缓或避免空气重污染出现并持续。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1 信息上报
  本县出现重污染日时,由监测部门将数据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由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命令分级别及时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号召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4.2.2 信息通报
  对出现空气重污染出现跨区域情况,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相邻区域当地政府。
  4.3  指挥与协调
  当出现空气重污染天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指挥调度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组织安排应急行动、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4.4  应急监测
  鹿邑县气象局与鹿邑县环境监测站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确定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分级响应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上方开挖规模;
   (3)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
   (5)冶金、建材、化工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组织应急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应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政府审批后执行。日常动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局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畅通,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4    其他保障
   6.4.1  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6.4.2  生活保障
   由局应急办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应急分队行动前,应有充足的食物及相应物资。
   七、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预案培训
   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7.3   预案演练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7.4   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鹿邑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在修订后30日内报原预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八、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数值,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统称。
   空气重污染:分为两级,重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6级)。
   8.2   预案的签署和解释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修订情况
   本预案由鹿邑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河南省环保厅备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鹿邑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5   附件
   (1)鹿邑县基本情况
   (2)鹿邑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通讯录
   
   
   
   

附件1 鹿邑县基本情况
   
   鹿邑县位于河南省东部,东邻安徽省亳州市,北与商丘市柘城县、睢阳区相连,地跨北纬33°43′至34°51′,东经115°25′至115°37′之间,东西长54.6公里,南北宽40.5公里,总面积123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24万亩,辖13个镇7个乡4个办事处1个省级产业集聚区1个农场,554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118.7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42人,其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83.1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0%。鹿邑属于黄河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涡河、惠济河、清水河、黑河、宋河等13条较大河流过境后注入淮河。境内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属暖温带半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集中,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22.4°C,生长期年均283天,无霜期年均222天,日照时数年均2252.5小时,降水量年均900毫米,降雨日数年均98.6天。
   
   
   
   
   
   

附件2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通讯录
     
   单位名称                  电话
   环保热线                  12369
   公安报警电话               110
   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火警119;急救中心120
   鹿邑县气象局              0394-7490089
   鹿邑县卫生局              0394-6186026
   鹿邑县环保局              0394-7213529
   鹿邑县交通局              0394-7223157
   鹿邑县教育局              0394-7223172
   鹿邑县财政局              0394-7223032
   鹿邑县公安局              0394-7223191
   鹿邑县消防大队            0394-7220008
   鹿邑县广播电视局          0394-7219018
   鹿邑县供电局              0394-71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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