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检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社会团体年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1.通知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 | 1.通知受理环节责任:通知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30 | 20 | 不 收 费 |
2.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2.审查环节责任: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3.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4.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4.送达环节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5.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5.事后环节责任: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