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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31日 18:45 字体:

(2014-2016年)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2014-201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人口总量和区域面积,并考虑近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以及行政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 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布点控制规划。

  •     二、规划目标

原则上按照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行政村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每行政村1家,集镇适当增加,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根据近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2014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布点控制在600家左右。以后,按照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点。2016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减少到300家左右。通过本轮规划,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     三、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四、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出具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

(三)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四)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办程序

201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领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进入6月1日后的高温高湿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剩余商品交我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回收保存。以后申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31日,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10月31日以后不再接受申请。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服务窗口领取、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受理,县安监局再组织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六、强化监管

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同时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应当向本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点数量。对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取消该零售点所在区域布点规划。

                         

 

                       鹿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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