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用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7 | 5 |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185000 投诉机构: 规划局纪检股 投诉电话:0394-7185000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