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律师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受理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015不收费
审查审查责任: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决定决定责任:1.审核通过后,符合初审条件,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2.不符合初审条件,告之申请人。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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