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价格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7-0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 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价格监督检查 | 物价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价格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无形资产的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2010修订)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 | 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2.群众举报的案件。 3.上级转交的案件 | 不 收 费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 |||||||
提交调查报告审核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 3 | 2 | |||||
决定 | 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7 | 5 | |||||
事后监督 | 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7219705 投诉机构:鹿邑县物价办 投诉电话:7219705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